張貼日期: 2025-08-11 09:04:54 點閱:75
##請學校符合資格的老師,於8/15前將資料送至教務處教學組
一、依據本府114年8月11日行政公告第11407488號賡續辦理。 二、目的:透過獎勵機制,鼓勵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文第二專長進修及本土語文研習。 三、實施對象:彰化縣政府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。 四、獎勵方式: (一)修習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畢,且取得加科登記教師證之教師,嘉獎兩次。(請檢附教師證影本、中高級以上語言證影本) (二)參加本縣本土語言研習(含現職教師及教支人員參與回流課程)時數達36小時者,獎狀一張。請檢附本土語文領域研習時數統計表) |